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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篇开始,我们描述医疗医药行业各项价格管制的效果。

一、管制医疗服务价格

现在政府开始管制医疗服务价格,但不管制药价。政府规定,诊疗费用(挂号费)只能是统一的5元,不准高于这个标准。上述具有垄断地位的医生(医院)为了实现垄断收益,为了实施差别定价,在收取5元挂号费之外,就会给富人处方一盒价格995元的药品(医院采购价50元),给中产者开一盒495元的药(采购价30元),给穷人开一盒45元的药(实际采购价5元),这就是所谓的“以药养医”体制[1]。三个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任何下降,还是1000元、500元和50元。医院(医生)的实际收入则下降了,总共下降了(50+30+5)=85元,这85元是完全的社会资源浪费,因为患者本不需要吃这些药品,自然也本不需要生产和配送这些药品。

上述文字是为了说明,政府管制医疗服务价格以后,拥有市场垄断地位的医院和医生将会:(1)通过卖药实现垄断收益;(2)通过药品的差异来实现差别定价。

行文至此,已经阐明医院和医生可以利用药品实施差别定价,差别定价的问题下面就不再专门强调了,只以一个患者比如那位富人患者为例说明其他政府管制的后果是什么。自然,下文对这位富人患者就诊状况的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那两位中产者和穷人患者,除了支付的费用不同(即差别定价依然存在)之外。



[1]“以药补医”体制,按照微观经济学中的说法,是一种“捆绑销售”策略,中国的传统叫法为“搭配销售”。年长者都有印象,计划经济政府定价时代,国有商店或供销社经常有“搭配销售”的做法,即顾客购买一件紧俏商品必须同时搭配购买一些滞销商品,其实质是商店用定价过高的滞销商品价格弥补紧俏商品的过低定价。改革开放以后,商品开始自由定价,商店搭配销售现象基本绝迹。

中国的“大处方、医生过度用药(过度手术、推荐高额进口器械)”,实际上是公立医院将一种具有垄断特征的医疗服务和一种本身不具有垄断特征的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捆绑在一起。在没有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垄断是无法延伸的,即厂商不能将自己在A商品上的垄断能力延伸到自己没有垄断力的B商品上(张五常,2002)。不过,如果政府对垄断商品实施价格管制,厂商可以通过将该垄断商品A和另一种非垄断商品B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办法,将A商品受到管制约束的垄断权力延伸到B商品上,从而尽可能多的攫取垄断租金。但是和没有价格管制从而也无需捆绑销售相比,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效率损失,买卖双方的福利均有明显的下降,从而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也有明显的下降,此种现象经济学中称之为“租金耗散”。

当然,没有价格管制,也可能会发生搭配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搭配销售实质上是一种实施差别定价的手段:某种垄断性供给的商品或服务,供给者知道有的客户愿意支付高价,而另一些客户只愿意支付低价,问题是供给者不能直接区分这两类客户,因此只能按照同样的价格销售这种垄断性产品,但是规定(比如将配件或耗材设计成专用性的而不是通用性的)产品维护、配件更换、售后服务或者耗材供给只能由该供给者提供,而这些配件、耗材或者服务的价格从而利润很高。其中的逻辑很简单,配件更换频繁、耗材使用量大、产品维护频率高的客户就是那些能够支付高价的客户。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汽车配件相当一部分都是专用性的,而且只能在4S店更换,且配件价格极高。还比如,手机一般是统一定价的,但是原装电池的价格很高。再比如,Iphone手机售价是统一的,但与其配套的软件是专用性的,亦由苹果公司专供,且价格很高。

在无法明确判断患者的支付能力从而实施直接的差别定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生也可能会采取这种搭配销售的办法实施差别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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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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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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