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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

现在不但诊疗服务价格被政府管制在5元,政府同时开始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比如,上述那种医院自主定价为995元的药品,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不准超过200元。

如果没有新的高价药品替代,现在医生将给富人患者处方五盒上述药品,并将该药品定价为199元/盒,没有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自然,患者的医疗费用依然没有下降,还是1000元。医院的收入下降了50元*5=250元,社会资源浪费增加到250元。

政府管制药品最高零售价后,过度用药、滥用药现象开始出现并泛滥。

如果此时医药企业开始向医院提供一种单独定价的新药,医院可以将其定价为497.5元,而且其采购价格不超过125元,那么医院(医生)将会给富人患者处方这种新药两盒,患者的医疗费用依然没有下降,还是1000元,医院(医生)的收入下降幅度较小,社会资源浪费也较少。

这正是中国近十多年来发生的事情,一旦一些药品的最高零售价被政府强制降低,药企总能够利用新药审批和单独定价政策给医疗机构及医生提供新的高价药品供其处方。

需要指出的是,公立医院充分利用了在药品采购方面的买方垄断地位,隔绝来自药店在零售环节的价格竞争,以维持其药品零售的垄断高价。受制于公立医院的买方垄断地位,医药生产企业主动或被动地配合医院将这医院和药店分割成相互隔离、没有竞争的两个市场:同一种药品(相同的有效成分,相同的化学名或通用名)但是不同的商品名(生产厂家不同,品牌不同),医院购销其中的高价药,这类药品医院不允许在药店销售,因此药店不能和医院进行价格竞争,医院处方的药品患者很难在药店买到,也就很难进行价格比较,由此有效地维持了医院的药品零售卖方垄断地位。也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包括招标部门很难进行价格比较,从而无法有效打压药品最高零售价和政府集中招标价。将药品推销给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称之为“做临床”,相应的,卖给医疗机构的药品被称为“临床用药”。将药品销售给药店,医药企业称之为“做市场”,相应的,这样的药品被称为“市场用药”。

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分别盛行于两个市场的两种药品批发配送模式很大程度上不兼容,主要原因在于:首先,面向公立医院的药品批发模式具有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的特征,这是规避政府管制的一个必然结果,医药代表的面对面药品推介活动和回扣活动,本身要求隐蔽性,本身就是低效率高成本的。而面向药店的药品批发配送模式则具有环节少、效率高,成本低的特征。其次,两个市场流通的是不同的药物,批发配送业务也没有兼容的需要。在这种局面下,同一家药品批发配送企业很难把两种批发配送业务有效整合在一起,因为两种业务需要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互不兼容的模式,面向公立医院的需要一种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而这只营销队伍对另一个市场没有价值;由于配送的是不同的药品,两项业务放在一家公司做,并不能在药品仓储、运输、管理方面产生规模经济。因此,这样一种市场结构极大地制约了国内药品批发配送业务向高效率、少环节、适度集中方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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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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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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