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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极端的购销加价率管制:零差价

为切断卖药和医生处方行为之间的利益链,政府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制措施:零差率政策。对于这一管制政策医院(医生)如何应对?第一种措施是抬高药品中标价,按此价格采购、按此价格销售,然后以返利和回扣形式暗箱获得卖药收益,是为“零差价”!这不过是此前应对15%加价率管制政策的简单扩展,并没有多少技术含量[1]。还有就是医务人员在卫生院门口开办药店,诱导患者到自家药店买药!在某实施药品零差价地区调研时,笔者还听说了几种规避措施,一种是减少口服药使用量,尽可能诱导患者打吊瓶,尽管药品实行了零差价,但是吊瓶费、观察费和打吊瓶的耗材是盈利的,本来吃三、四十元钱的口服药能够治好的疾病,患者现在却要花一二百元钱打吊瓶。另外一种是卫生院的医生在办公室抽屉中藏着非基本药物,患者来看病时,诱导其现金购买这些私售的非基本药物。还有一种技术含量颇高,卫生院和药品配送商合谋,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下订单采购的是零差价的基本药物,配送商实际送到的是非基本药物,当然卫生院医生处方的也是这种非零差价的非基本药物。这种做法于卫生院、于医生、于配送商皆有利,三者只要相互配合,此事没有难度。至于负责考核管理卫生院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能够发现这种做法,发现了是否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主动配合我们不得而知。2011年1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的《安徽怀远层层截留卫生经费造假档案完成指标》也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后,基层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院要求药企捐助卫生事业建设费的案例。

既然卫生行政部门宣称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可以切断医生处方行为和卖药利益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基层医疗机构卖药牟利的动机。那么我们不如直接按照十七大确定的改革原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医药分开,取消社区卫生机构的门诊药房,把药品零售的任务交给社区药店。尤其是政府新投资举办的社区医疗机构,不应该再浪费有限的财政资金开设门诊药房。既然零差价制度下社区中心卖药没有收益,不建药房不卖药社区中心应该也不会反对。很有意思的是,对于这样的政策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坚决不同意,其中的原因耐人寻味。商务部5月5日公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用一种含蓄的说法表达了这种政策建议:“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周边药品零售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率先探索医生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模式。”应该说,这是该规划的一大亮点。


[1]参见笔者调研报告《零差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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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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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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