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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严厉打击药品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在坚持上述管制措施之外,政府同时开始严厉打击回扣等商业贿赂现象[1]。假设政府的这一做法相当坚决彻底,致使院长、药剂科主任和医生真的不敢再拿回扣,那么医院和医生如何应对?开低价药?降低患者医药费用,当然不会!既然患者愿意支付1000元,为什么只让他支付500元?既然不能拿回扣了,那就尽可能开高价药,反正可以加价15%,药价越高,合法加价越大,卖药收益越大。

三甲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多为名医大家。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情况下,他们不愿拿自家声誉和身家冒险,可是医院医生已经达到的收入水平存在巨大刚性,根本不可能下降,因此卖药收益不能减少,然而又不能触上商业贿赂这个高压线,两个硬约束放在一起,唯一的应对措施就是增加药品销售额,以获得更多的合法卖药加价。可是,比如一个感冒患者,医院不可能通过处方几十盒低价药品的办法做大销售额,可行的办法是处方高价药。进口药、外资药(原研药)多为高价药,最近数年来,三甲医院用药中,进口药、外资药、原研药比重越来越高,内资药比重被逐步压缩。外资药企依靠自身力量做不到的事情,政府帮他们做到了[2]。外资药质量优于内资药当然是一个说的过去的解释,但是对于许多普通患者,对于许多常见疾病,国产青霉素和进口的高档抗生素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疗效差异恐怕没有几个医生说得清。我们知道的是,医生给自己家人用药时偏好使用低价的国产仿制药,显然不是因为贪图其便宜。

医院(医生)的另一种规避办法是降低开药量,但增加医疗检查量,患者的医疗费用没有下降,医院(医生)的收益也没有下降。这个办法上面已经提到过了。能够支持这一说法的事实是,近年来在三甲医院的业务收入中,药费比重在下降,检查费比重在上升;另一个事实是,近年来各级公立医院引进新型检查设备的兴趣居高不下,大型新型设备的普及率越来越高。

此前分析“药占比”管制的结论完全适用于“打击商业贿赂”管制:在公立医院处于“寡头”地位或者说现有医疗服务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但非垄断独占市场的情况下,尽管有限,但是毕竟还存在的一点竞争使得公立医院不能把收费水平定在患者的最高支付能力上。然而,在既有收入不能下降的刚性约束下,“打击商业贿赂”的做法消除了公立医院的这点有限竞争能力,使得他们全部只能通过提高患者医疗费用来满足管制要求!它起到了促成“价格联盟”的作用。医院想做却做不到的事,政府帮他们做到了!

在这种情况下,富裕患者的医疗费用进一步增加,而处于刚刚看得起病的边缘的患者却因为医疗费用的上升而被排除在就诊之外。换句话说,这两个管制使得富人的医疗负担提高,较穷的人开始看不起病!

为防止有意无意的误读,我必须申明一句,我并非反对打击商业贿赂。这里只是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扬汤止沸远不如釜底抽薪。



[1]近几年全国各地有许多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医生为此锒铛入狱。比如,2010年,珠海市九家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被捕。

[2]一个有意思的案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明确表态支持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2009年该协会听说有关方面建议中央政府取消这一政策后,迅速完成了一份调研方法和逻辑上问题很多的研究报告,用一系列破绽很多的理由,明确建议中央政府继续保留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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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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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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