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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普遍被接受的看法是,医疗服务市场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比如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引入政府管制。然而,这一论点要成立,首先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 市场做不好的为什么政府就能做的比市场好?比如人们常说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无法完全依靠自己做出最优选择。问题是,引入政府监管后,监管者面临同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人认为可以选择专业人士作为监管者,以专家监管专家,信息不对称问题会明显缓解。然而,此说是否成立并不确定,在不通过行政力量进行信息封锁的情况下,有限数量的监管专家是否比数目众多的患者和正式、非正式的信息传导渠道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答案并不那么显而易见。而且,这也意味着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使需要政府监管,监管也仅限于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已经足够,当然信息披露要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并不需要价格管制这一类的管制措施。

2. 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政府决策机制、监管水平和对监管者的可问责机制。上文实际上表明,监管是个很复杂的工作,对政府部门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机制有很高的要求,我们现有的决策体制欠缺设计有效监管政策的能力,设计不出好的监管政策,设计出来的多为不好的政策,那不如放弃监管,这正是我开篇即讲“通往地狱之路由善意砖石铺就”之意。

3. 引入政府管制会产生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由此而生的寻租问题。还是以医疗服务行业为例,医患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委托代理关系,只存在一重信息不对称,即医生知道的患者不知道。但是引入政府监管以后,出现了两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出现了两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一重是医生知道的监管者不知道,这和单一的医患关系一样,第二重是监管者是否忠于职守患者不知道。患者毕竟是为自己的利益,因此他可能会因为无知上医生的当,但是他不会和医生合谋损害自己利益;监管者则不同,他既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上医生当,还会和医生合谋一起损患者利益而自肥。这一点非常关键,尤其是对于没有形成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的国家。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的情况下,监管权力更容易被用于设租寻租而不是改善国民福利。

市场绝非完美无缺,但是在缺乏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的条件下,如果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之间我们只能“二选一”,两害相较取其轻,市场失灵的危害要小于政府失灵。而且,事实上,市场失灵的地方绝不像许多人宣称的那么多。尤其是在声誉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医疗行业正是这样一个行业。

总之,当没有形成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的情况下,支持政府监管的理由非常有限。因为,无法问责的官员不可能比不受监管的医生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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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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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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