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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李玲教授界定为[1]:“公立医院的行为和目标与政府意志相一致,进而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她认为,公立医院是政府利用公共税收资金出资举办的,是政府行为的组成部分和延伸,其行为必须体现出资人即政府的意志。因此,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标是为了维护人民获取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举办公立医院是政府实现公益性目标的具体手段。

也许李玲教授没有意识到,这样的界定适用于所有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如果这样的界定成立,国有企业也不应该追求营利。

实际上,医疗卫生服务是否具有公益性特征,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公益性完全是两回事,按照李玲教授等人定义的公益性含义,粮食、食品、服装、交通服务都具有公益性,那么农民、食品厂、服装厂、汽运公司都是公益性单位?除了香烟,哪个产品不具有公益性?难道所有企业都是公益性单位?由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特征推衍到医疗机构也应该具有公益性毫无道理。由此断言这些公益性产品和服务应该主要由公立机构来提高更是毫无依据。救灾物资比如帐篷和药品最具有他们所说的公益性产品特征,由此能推衍出敞篷生产企业和制药企业都是公益型企业吗?由此能够断言这些公益性产品主要应该由国有企业提供吗?

他们只是如此断言,却并没有拿出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说明为什么医疗服务应该主要由公立医院来提供,更未能证明公立医院是否能够很好地承担这一任务,亦未能证明民营医疗机构不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医疗改革课题组(2008)在其研究报告《中国医疗改革问题研究》中指出,除公共卫生服务之外的普通医疗服务具有明显的消费排他性和成本非共摊性特征,属于典型的私人品。而市场机制是实现私人品最优供给的有效途径,所以公共卫生服务之外的医疗服务应该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私人品”。这里的“社会公益性”,指的是社会群体或慈善机构,基于人道主义和共济理念,自发建立诸如社会或商业医疗保险,以满足个体患者在无力支付重大疾病治疗成本时的就医需求;政府投入支持社会保险或直接提供医疗保障的行为是很晚近的事。而本轮医改中,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其目的正是为了建立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安全网,并无与此同时仅授命公立医疗机构来实现所谓“医疗卫生公益性”的政策主张。基于此,课题组认为《意见》中提出的医疗卫生公益性并不必然只能由公立医疗机构来实现,而是主张医疗保险机构通过付费机制的改善和谈判能力的提高,向各类公立或民营的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以共同实现社会公益性和政府参与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公益性。

私人产品的最优供给途径是市场机制,而非政府直接举办公立机构来提供。这即为现代经济学理论所证实,也得到世界各国实践经验的普遍支持。

如果政府认定某种并非公共品的产品或者服务比如基本医疗服务全体公民应该普遍可及可得,那就应该采取政府购买、政府购买后免费或者低价提供给需要这种产品或服务的居民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普遍可及可得性,而该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依然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提供。具体到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应当通过加大对医疗保险的投入,提高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政府直接举办公立医院的方式供给。在实现了全民医保的条件下,说公立医院能够实现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根本没有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支持。

李玲等[2]认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或者说为什么公立医院是实现公益性的“主力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供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包括地域上的可及性和筹资上的可及性,后者李玲教授指的是免费或者廉价地向患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我们知道,在大中城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民营医疗机构就完全可以满足,在这些地区,普通医疗服务的供给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在一些老少边贫地区,民营机构不愿或者无力提供普遍可及的医疗服务,在这些地方,也仅在这些地方,应该由政府来举办一些公立医疗机构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普遍可及。

不知李玲教授是否注意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门诊机构普遍公立,全世界鲜有这方面的成功例子,即便是在李玲教授极其推崇的英国国民卫生服务体制下,作为医疗服务守门人、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全科医生,基本上都是私人执业的,换句话说,在英国,承担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全科医生诊所基本都是社会资本办医,而不是公立医疗机构。

至于患者廉价地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建立全民医保,将患者的自费比例降低到比如30%的低水平;一是政府补贴公立医院,然后公立医院以低于成本比如以成本的30%的低价向患者提供;采取哪种方式,显然取决于哪种方式更有效率,即投入同样的社会资源,哪种方式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高,质量好;或者说,提供同样多同样质量的医疗服务,哪种方式消耗的社会资源更少,尽管李玲教授推崇后一种方式,很遗憾,她却拿不出理论依据和经验事实证实后一种效率上优于前一种。

(2)保证医疗卫生制度的效率。李玲认为,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体现就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的治疗效果,原因在于医疗领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患者缺乏判断性价比的能力,因此医院需要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进行选择。如果公立医院提供的服务项目符合成本收益原则,采取适宜技术和适宜服务,那么这就是符合公益性要求的,很遗憾,李玲教授这里用的是“如果”,却无法说明这种“如果”如何变成现实。关于信息不对称并非公立医院存在的理由上面已经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3)承担某些政策性职能,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还体现在承担某些政策性的职能,如教学科研、医疗应急、卫生援外等。除此之外,李玲认为,应当“发挥规模和范围优势,实现医疗服务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作为公益性的体现”。并指出,公立医院体系可以实现在不明显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显著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很遗憾,李教授也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些工作只能由公立医院来承担。为什么民营医院不能承担,如果以民营医院过于弱小和不规范为由断言民营医院不能承担上述职能,是典型的颠倒因果关系。众所周知,正是过去三十年的“管办不分”,才使得民营医疗机构太弱小,无法有效承担上述职能。需要记住的是这是行政垄断的结果。许多人总是把行政垄断的结果,作为行政垄断的理由,并以此来强化行政垄断!三十年前,哪个领域民营经济不弱小?可是那些消除了行政壁垒的产业,那些放开让民营机构进入的领域,今天哪个不是民营经济独领风骚?反过来看,哪个老百姓怨声载道的行业是民营机构占据主导地位?只要坚决贯彻“十七大”的要求,尽快实现医疗行业的“管办分开”,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和规范指日可待。民营医疗机构承担上述职能毫无问题。

李玲(2010)认为,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和政府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公立医院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公益性的主体,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要靠政府对公立医院的保障措施来实现。“政府是最主要的直接维护公益性的机制”。可惜,他们未能说明当然也不可能说明为什么政府介入以后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了。他们也未能指出,谁来保证政府的公益性?他们没有解释,为什么政府部门不利用信息不对称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谋取部门或者个人私利?他们也没有解释,即使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公立医院及其医生为什么不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以损害患者利益和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为代价追求自己的利益,换句话说,他们没有说明如何解决政府和公立医院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他们没有思考过的问题是,如果在医疗行业这个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最严重的领域都能够通过国有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种种问题,其他行业不是更容易如此吗?我们干吗要从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

正如许小年教授所指出的,主张医疗行业由政府主导的文章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逻辑和方法论上的前后不一致。这些文章在强调市场失效时,假设了政府有效;在紧盯市场交易成本时,假设了政府的成本为零;在肯定私人的自利行为时,假设了政府官员一心为公。市场与政府之争实际上变成了凡人和圣人的比较,市场与政府的效率高下变成常人和超人差别。这样的研究还有什么意义呢?结论早已包含在假设中了。

李玲等人在发表于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3]指出,在公益性指导下,财政应该“养人”而不是“养事”。她的逻辑是,由于医疗服务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个体差异,而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医务人员靠专业知识来掌握的。如果实施“养事不养人”的补助政策,意味着医务人员必须通过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状况来获取收入,将收入与医疗服务挂钩,本质上是一种诱导逐利的行为。同时,由于医疗服务考核的复杂性和目标的多元性,在“养事”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很容易只关注那些显性的、纳入考核的指标,而忽视如患者的长期健康等隐形的、不易考核的指标。这些都不利于医疗体系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如果采取财政“养人”的制度,可以在人事制度上、通过绩效考核、同行评议等办法对医务人员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

李玲教授没有意识到她此处的逻辑自相矛盾,事实上是自己否定自己。一方面她讲,由于医疗服务考核的复杂性和目标的多元性,在“养事”的条件下,无法对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因为“医务人员很容易只关注那些显性的、纳入考核的指标,而忽视如患者的长期健康等隐形的、不易考核的指标。”另一方面她又讲在“养人”制度下,可以“通过绩效考核、同行评议等办法对医务人员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问题是绩效考核考核什么?同行评议评议什么?不是考核、评议医疗服务吗?也就是医务人员做的“事”吗?同样的“事”如何在“养事”的情况下无法考核和评议,在“养人”情况下就可以了?

实际上,就短期而言,对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确存在“医务人员很容易只关注那些显性的、纳入考核的指标,而忽视如患者的长期健康等隐形的、不易考核的指标”的情况,但是长期内,考虑声誉机制的作用,情况就并非如此了,此处的道理并不复杂,还是那句非常朴素的老话“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李玲显然还是没有意识到长期关系形成的声誉机制带来的激励约束效应。



[1]李玲,《让公立医院回归社会公益的轨道》,《求是》2008年第7期。李玲等,《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及其保障措施》,《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年第5期。

[2]李玲,《让公立医院回归社会公益的轨道》,《求是》2008年第7期。李玲等,《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及其保障措施》,《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0年第5期。

[3]李玲 江宇,2010: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几个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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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恒鹏

朱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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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当代西方理论经济研究室,研究员。研究方向:产业组织理论、卫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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